◆◆◆
SUMMARY
摘要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如果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需要足额支付基本生活费。类别/关键词劳动争议/劳动合同纠纷/劳动报酬/停工停业/基本生活费基本案情年2月17日,孟某入职北京金沙植物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沙植物园),担任球童,户外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终止日期为年12月31日。年11月25日至年2月17日,金沙植物园封场休息,此期间内孟某待岗,金沙植物园向孟某支付封场工资每月元至元不等。年8月8日,孟某因个人原因申请辞职,年8月17日,孟某与金沙植物园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
年2月27日,孟某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金沙植物园支付加班工资、每年三个月基本生活费等。该委裁决支持其年11月25日至年2月17日期间基本生活费差额。金沙植物园不服,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用人单位诉称:年11月25日至年2月17日封场期间,金沙植物园已经向孟某支付了封场工资每月元至元不等,无需支付基本生活费差额.08元。
法院认为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年11月25日至年2月17日期间,金沙植物园封场休息,上述期间孟某处于待岗状态,未正常提供劳动,金沙植物园应支付孟某一个月的正常工资和剩余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现金沙植物园实际支付的工资数额不足法定标准,依法应予补足。经核算,仲裁裁决金沙植物园支付孟某年11月25日至年2月17日期间基本生活费差额.08元,不高于金沙植物园应负担之法定标准,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实务要点结合本案,我们探讨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基本生活费的情形:1、根据《工资支付暂定规定》和北京市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基本生活费有三个条件:(1)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业;(2)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3)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2、实践用工中,如果劳动者不接受单位调岗,用人单位可否通过对劳动者“放长假”的方式仅支付基本生活费而迫使劳动者离职呢?我们来看第一个条件,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业,如果单位并未停工停业而仅仅是劳动者“停业”,仅支付基本生活费恐怕难以得到法院支持,最后的结果可能是因单位未安排工作,非劳动者过错,单位需支付全额工资。3、用人单位停工停业期间,劳动者另谋职业,单位还需要支付基本生活费吗?支付基本生活费是用人单位特定情形下的法定义务,且基本生活费数额很低,法院不可能禁止劳动者另谋出路,如果支持单位不支付基本生活费,根本上有违劳动法立法本意。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京02民终52号
法律规定《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 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