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濒管办各办事处:
现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和表现评估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认真执行《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促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贸易活动依法、健康、有序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一般贸易、无偿提供、展览表演、引种繁育、标本交换、邮寄及其它各种方式的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的单位,包括有关进出口公司、饲养场、繁育中心、人工培植场、苗圃、动物园、植物园、博物馆、水族馆、标本馆、大专院校、研究院所等,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野生动植物的进口、出口、再出口或从海上引进,是指涉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简称《公约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证明书》(简称《非公约证书》)和《非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物种证明》(简称《物种证明》)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部分和产品的进出口活动。
第三条国家濒管办是全国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机构,应积极做好备案登记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推进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国家濒管办总部委托具备备案登记条件的国家濒管办办事处(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构)负责办理指定区域内的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手续,备案登记机构管辖范围见附件1。
第五条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的程序
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在第四条指定的备案登记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备案登记的程序如下:
(一)领取《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野生动植物进出口单位可通过国家濒管办网站(